编辑: qksr 2019-07-10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并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 5.《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

(二)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三)属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在七个工作日内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立案. 6.《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经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对于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部门.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或者《撤销立案审批表》,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7.《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8.《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协助.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被调查对象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当保存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用户发布的信息、日志信息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执法人员对在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9.《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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