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9-07-10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 收费项目 )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经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由我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收取(含为国家、省代收)的截至2019年5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
二、我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除经营服务性收费外,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2019年6月1日以后,国家和省已正式取消和批准立项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将动态向社会公布.
三、凡有权审批立项收费部门在文件中明确规定试行期或暂定收费期限的收费项目,收费期满前3个月由收费部门和单位向审批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凡到期未办理报批手续的收费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
四、涉及收费减免、优惠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我市收费项目目录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收费目录公布后,各地应将具体公布情况报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市有关部门、各直属及驻淮单位要认真做好《收费目录》的贯彻实施和公示工作.
六、本《收费目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原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的通知》(淮财综〔2018〕24号)废止. 附件:1.淮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9年版) 2.淮安市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2019年版) 索引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部门 序号 部门 页码 序号 部门 页码 一 外事
5 十二 农业农村(海洋渔业)
25 二 教育
5 十三 卫生健康
26 三 公安
11 十四 民防
27 四 民政
17 十五 法院
28 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19 十六 市委党校
28 六 自然资源
20 十七 知识产权
29 七 住建
21 十八 市场监管
32 八 城管
22 十九 专用通信
33 九 交通运输
23 二十 仲裁部门
34 十 工业和信息化
24 二十一 相关部门
34 十一 水利
24 考试考务费涉及部门 序号 部门 页码 序号 部门 页码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职称等考试考务费 十一 广播电影电视
45 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35 十二 旅游
46 二 住建
39 十三 知识产权
46 三 农业农村
41 十四 通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