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10 |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海城渤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海城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口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悬浮物)排放浓度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22日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鞍环罚告字[2019]第140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我局报送《关于鞍山市生态保护局行政处罚先行告 知书环罚告字(2019)第(14003)号免责的陈述意见》,我局经研究决定不子采纳.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的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铁东支行 户名:鞍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号:21001630204058003839(现金或支票支付) 21001630204058003839-0083(电汇或网银等其它支付方式)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度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章) 二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