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9-07-10 |
第四节 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 公司应披露境内外重要子公司的全称、子公司类型、注册地、业务性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公司期末对其实际出资额、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净投资的其他项目余额、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等.对于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应分别 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 和 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 两大类别做上述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对其具有控制权的特殊目的主体,或通过受托经营或承租等方式形成控制权的经营实体,应披露该特殊目的主体或经营主体与公司之间的主要业务往来,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内确认的主要资产、负债项目及其期末余额.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合并范围但母公司拥有其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