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9-07-10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类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企业和农民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 企业应对其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员工花名册. 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和加强相关管理,以IC卡考勤、数字化管理为技术手段,建立能动态反映农民工实际情况的员工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账的管理制度. 员工名册应载明以下内容(农民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 第六条 企业应为农民工申办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 企业应在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建档. 企业农民工工资必须通过其建立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月支付.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为农民工制发工资卡,按时将农民工的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并负责对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日常管理. 开户银行发现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涉嫌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或将资金用于非工资性支出的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后确定属实的,应对该企业及时立案处理.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操作办法、监管办法等配套措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 企业各施工项目应建立相应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内容. 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资表应包括以下内容:月份、姓名、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日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应发工资、扣款部分、实发工资、农民工签字. 第十条 企业在建设施工期间应将劳动用工相关内容在施工项目所在地人员密集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直至项目结束.公示分为长期公示、按月公示. 长期公示内容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缴费凭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电话等. 按月公示内容包括每月的农民工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等. 第十一条 企业应将工资按月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 企业应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无法按照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事先或者在逾期之日起3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和提出处理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企业的报告和方案予以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