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9-07-10 |
(一)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支付农民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五)拒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六)拖欠工资并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有意回避、逃匿的;
(七)其他损害农民工合法工资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农民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建立相应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二)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
(三)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用于非工资性支出的 第十五条 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农民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未对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未建立员工名册的;
(三)未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或未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四)未编制工资支付表的;
(五)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的;
(六)未将劳动用工相关内容在施工项目所在地人员密集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
(七)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的.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第十八条 企业因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受到行政处理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理处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处理处罚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涉事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应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