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07-10 |
1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检查单位为一般污染企业的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被检查单位为县级重点污染企业的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被检查单位为市级重点污染企业的 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被检查单位为省级和国家重点污染企业的,或者被检查单位拒不改正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不合格的 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的 处以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 处以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不合格的 处以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的 处以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 处以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以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不合格的 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上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的 处以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 处以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上罚款 拒不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罚款
3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免予处罚 排污单位为一般污染企业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排污单位为县级重点污染企业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罚款 排污单位为市级重点污染企业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上罚款 排污单位为省级和国家重点污染企业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罚款
4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排污单位为一般污染企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倍以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