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7-10 |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组成 8.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采购公告
第二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投标须知
第四章 招标项目要求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六章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第七章 评标办法
第八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九章 投标文件部分格式 8.2除8.1内容外,采购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或网站发布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3上述所列8.1及8.2条内容均以书面文件(若无书面文件发布的,则以网上发布的电子文件)为准,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对采购人和投标人无任何约束力. 8.4投标单位应认真阅读投标须知、合同条件、规定格式、项目要求、报价要求等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9、招标文件的澄清 9.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以书面形式送(传真)至义乌行政服务中心望道路300号行政服务中心4楼产权交易大厅国企采购窗口(传真号码:0579-89919161)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 9.2无论是采购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答疑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 一 日内,以书面或传真形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给予确认.过期未回复的,视为默认接收. 9.3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提交疑问的,视作默认对本次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无异议,采购人对其提出的问题可以不作解释. 9.4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5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向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答复或电话通知一律无效. 9.6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递交需要澄清问题的文件,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三、投标文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对投标文件的要求 1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完全了解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后,编制投标文件. 11.2在招标文件对技术要求中,投标人必须充分应答和满足用户的强制性的需求,如 等,否则将导致废标. 11.3投标人应提供证明其拟提供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的合格性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1.4货物简要说明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
进口货物必须有进口产品的商检证明、报关单等资料. 11.5投标人在阐述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资料时应注意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与商务要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投标人在响应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使采购人满意. 11.6编制的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条款未提出异议的,均被视为接受和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