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9-07-10 |
但鉴于伍XX是XXX公司的员工,因此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XXX公司承担,而由于XXX公司已为其事故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对于冯XX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的由XXX公司按事故责任赔付,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负连带责任.对冯XX的诉讼请求,本院确认如下: 1.医疗费285元(根据收据结合病历等计算为13767.9元,扣除了XXX公司垫付的13482.9元);
2.误工费10290.57元(冯XX住院26天,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标准》,本院认定出院后需休息120天,结合冯XX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2114.5元,误工费计算为2114.5元/月÷30天/月*146天;
保险公司认为冯XX的工作单位于2011年7月注销,注销后不存在误工,但即使冯XX的工作单位注销,如果冯XX不是受伤需休息,冯XX可以找其他工作,因此同样也产生误工损失,故对保险公司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冯XX认为其工资收入是3700元依据不足,工伤登记表相对于劳动合同而言更具可信性);
3. 交通费300元(虽没有提供车票,但冯XX确因事故受伤住院支出一定的交通费用,因此本院予以酌定);
4.护理费1560元(根据冯XX的住院天数,每天按60元计算);
5.营养费2000元(根据医嘱,本院予以酌定);
6.摩托车损失1690元(含维修费1450元,评估费200元、拖车费40元). 上述第1-6项共16125.57元属于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冯XX.对冯XX的诉讼请求,本院只支持上述合法有据的金额,其余不予支持.被告伍XX认为曾支付700元现金的主张因无依据而且冯XX否认,因此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122000元范围内向原告冯XX支付赔偿金16125.57元;
二、驳回原告冯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6.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XX负担116.14元,被告佛山市XXX的士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梁逵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严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