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9-07-10 |
中山火炬开发区管委办 2016年9月9日 中山火炬开发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 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深入推进我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以下简称 孵化平台 )建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培育经济增长点,促进我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平台是指以培养各类创新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各类机构的统称,主要包括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具备以上孵化功能的综合性孵化平台. 众创空间是指为小型微利企业、创新团队或科技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预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的创新载体.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 孵化器 )是指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创新载体. 加速器是指主要以经过初步孵化并度过初创期的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 第三条 设立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孵化平台专项资金 ),每年从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2000万元,每年度的资助和奖励额度可根据当年财政预算的实际情况进行一定调整. 第四条 成立孵化平台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财政局、创新创业中心组成,负责孵化平台专项资金的审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创新创业中心,负责孵化平台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符合如下条件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可申请运营后补助:
(一) 在我区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 运营主体明确,服务功能健全,为创业团队提供相应的服务场地,拥有特色的创业服务内容;
(三) 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70%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
(四)众创空间场地在区创新创业中心备案,入驻企业或项目团队合计6个以上. 第六条 符合如下条件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可申请运营后补助:
(一)在我区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运营主体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具备一定的创业服务能力.
(三)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70%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
(四)孵化场地在区创新创业中心备案,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含20家).
(五)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