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9-07-10 |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政策、规划;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地方性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县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县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
提出全县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乡镇及环保领域小组成员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的安排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组织全县主要河流跨县区界的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