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07-10 |
01 范围 第1条修改为: 1.本 项目专用技术规范 结合本工程特点编写,连同 通用技术规范 ,统称 本规范 ,适用于杭金衢高速公路后坞至五里枢纽段及五里枢纽H、E匝道应急整治工程施工. 101.04 标准与规范 第4条修改为: 4.当适用于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监理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若在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a.本 项目专用技术规范 . b. 通用技术规范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中的《技术规范》). 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d.有关部门标准与规范. 补充第5条内容为: 5.本 项目专用技术规范 及 通用技术规范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与《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不一致时,应执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 101.06 工程量的计量 3. 面积 第3条补充: 路面结构各层(底基层、基层、下面层、中面层、表面层)面积的计算宽度,分别按各层设计顶面宽度计算. 第102节 工程管理 102.05 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 补充第1条,原第
1、
2、
3、4条改为第
2、
3、
4、5条,原第5条改为第8条: 1.承包人是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 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 控制有效 的质量自检体系, 严格执行 三检 (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 补充第6条: 6.承包人应重视质量通病的防治,对高填土不实、新老路基不均匀沉降、路面拓宽拼接纵向裂缝、软土地基超限沉降、溶洞、采空区的分布、地下水活动规律、桥梁纵向拼接缝、桥面铺装层碎裂、桥梁伸缩缝松动、桥头跳车、防护工程和结构物表面粗糙、预应力结构管道压浆不饱满等质量通病必须根据本规范要求制定预控措施. 补充第7条: 7.所有水泥混凝土结构采用的混合料,均应使用混凝土拌和楼拌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送.对于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确实无法到达的涵洞工程、5m3以下的零星混凝土工程需要采用混凝土搅拌机就地拌和的,应事先做好试验、明确质量保证措施并报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所有浆砌工程的水泥砂浆均采用机拌,严格按批准配合比进行控制. 102.08 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第3条修改为: 3.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02]138号发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3)22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按合同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补充第4条: 4.有关本工程的情况,承包人不能以任何手段出版任何资料和刊物.承包人应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没有发包人的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不应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包括工程技术详图.承包人不得用工程照片作宣传,除非事先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 102.12 交通流计划和控制 第2条修改为: 2.承包人在安排和组织施工时,施工车辆(含设备)不得在现有高速公路(含硬路肩)上进行运输及施工作业.施工用车确需在现有高速公路上行驶和作业时,须事先报经发包人、高速交警的审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102.13 安全保护与事故报告 第6条修改为: 6.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因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按本节102.14计量与支付规定办理.处理事故等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102.14计量与支付 1.计量 第(3)款修改为: (3)第102.13小节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投标总报价的1.5%(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还应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令〔2012〕300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交〔2009〕22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监〔2013〕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办理. 2.支付 第102-3子目支付说明修改为: 102-3子目由发包人根据监理人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交〔2009〕22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监〔2013〕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办理. 第103节 临时工程与设施 103.04 临时占地 补充第3条: 3.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而与当地发生纠纷,导致发包人发生额外支出时,发包人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所支出费用. 103.05 计量与支付 1.计量 删除第(1)、(2)、(3)款原内容,改为: (1)临时道路、桥涵、电信设施及供排水与排污的修建、维修及拆除等临时工程,根据施工过程中已完成的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分别以总额计量.承包人应自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运输问题(含临时道路、分流道路的改、移建和按要求设置各种标志、标线、标牌等),如果承包人利用现有的地方道路、分流道路作为临时道路,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与各部门的协商沟通,做好超载超限、修建养护、交通管制维护、防尘降噪、全封闭施工和施工安全措施等各种工作,为完成上述各项工作所需的一切材料、机械设备、人员及与此相关的一切作业费均含入相关子目单价或总额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应做好现有高速公路边沟、交通防护设施、机电设施、路面以及隔离栅等公路设施的保护工作,若因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的损坏或破损,承包人应按照原标准无偿负责修复,承包人应在报价中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 (2)临时占地以总额计量,在《临时占地计划表》数量范围内的临时占地经监理人批准使用,超出部分不予计量,由承包人承担.临时用地的选取须报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同意,并履行相关职能部门的报批程序后,方可开展施工.临时占地总额报价中应综合考虑复绿、复耕以及相关部门的环评、水保、土地等项目的评估、验收费用. (3)临时供电设施的架设、拆除及维修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后以总额计量. 补充第(5)款内容为: (5)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按照交警等部门审核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省公安厅和省交通厅联合印发的《杭金衢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交通组织管理办法》和杭金衢公司相关高速公路涉路施工细则,提出切实可行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和实施方案,并承担与交警、路政、地方等各部门审批涉及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综合考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