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9-07-11

顾客投诉及纠正措施;

原始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以确保可复现,并注有检测员工姓名;

有实验室员工定期参加并通过职业道德和符合性审核的证据;

实验室建立报告和反馈机制、处理任何可能对检测结果施加不当干预的情况的证明. 3.3实验室应为每项能源之星检测方法分别制定实验室检测程序,详细说明如何使用实验室的检测设备、设施和人员开展检测. 注:以上全部要求为EPA对能源之星实验室的要求,与ISO/IEC 17025的要求并无差异,只是特别强调了几项关注重点. 4.认可申请 4.1实验室应使用能源之星计划发布的最新版有效检测方法申请认可.实验室申请认可时应提供能源之星检测方法与实验室检测程序对应一览表.必要时,CNAS可要求其提交实验室检测程序. 注:实验室检测程序有时也称为标准操作程序(SOP). 4.2 申请认可的各能源之星检测标准均应有相应的检测经历,并能够提供相关检测记录. 4.3 当能源之星检测标准需引用其他标准开展检测时,其引用方法也应获得认可;

当能源之星检测标准中部分内容不涉及检测要求,仅有特定章节或条款规定其检测方法时,"项目/参数"栏内应给出具体检测参数或项目,并在"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栏中注明检测标准的条款或章节号. 4.4 实验室应提交每项能源之星检测方法的检测人员一览表;

4.5 实验室应同意EPA人员或其委托人员在需要时以观察员身份见证现场评审活动. 4.6 实验室应同意CNAS应EPA请求向EPA提交评审报告、认可状态等认可相关信息. 5. 受理、评审和批准 5.1 申请受理、评审和批准按照CNAS实验室认可正常程序进行. 5.2 评审组应根据CNAS-WI14《实验室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及本文第3部分要求实施评审(包括现场评审). 5.3初次评审和扩大认可范围(包括认可变更中新增的内容)评审时,评审组会对被测对象所涉及的所有参数逐项确认,并尽可能采用现场试验和测量审核(盲样测试)的方式. 5.4 无论是实验室还是评审组,在认可过程中发现能源之星检测标准存在需要进行澄清或解释的技术性问题时,应及时反馈CNAS. 5.5 对于EPA新政策实施前已获认可的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应提出确认申请,CNAS将安排经注册的能源之星项目评审专家进行技术确认(包括现场评审),确认后在网站专栏中予以公布. 6. 信息沟通 6.1 当实验室发生如下变化时,应于30日内书面通知认可机构.CNAS通过文件评审或现场评审确认后将及时在网站专栏予以公布. 法律地位、商业、组织结构或所有权的状况;

组织及管理层,例如: 关键管理成员;

政策或程序(适用时),包括检测方法;

地点;

重大的人员、设施、工作环境或其他资源;

其他可能对实验室能力、认可范围或与能源之星的要求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符合性产生影响的变化. 注:上述要求为EPA的要求,与CNAS-RL01要求一致. 6.2 当实验室获得获EPA承认后,应及时书面通知CNAS,并明确承认范围与CNAS认可的"能源之星"计划检测能力范围是否相同,不同时应指出差异之处.当EPA对实验室的承认状态进行调整后,实验室应及时通知CNAS. 6.3 当EPA对实验室数据及报告产生质疑时,实验室应及时告知CNAS. 6.4 当实验室发现有关"能源之星"计划检测方法中存在有待澄清的技术性问题时,应及时反馈CNAS及EPA. 附件2: "能源之星"检测能力申请表 实验室名称: 地址: CNAS认可证书号:有效截止日期: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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