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9-07-11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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