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11 |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应当加盖颁发单位或出具单位的公章,或出具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或律师的认证文件,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提交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说明申请人或拟任人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处理.
第二节 审查与核准 第三十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报申请人注册地或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派出机构对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或拟任人进行考察、谈话.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或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依法终止的;
(三)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
(五)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的;
(七)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节 任职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上述人员未在证券公司任职或履行相关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并经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人员的变动情况以及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公司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任职、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四)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五)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谈话.证券公司选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应当责令证券公司限期更换人员. 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