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7-11

(六)项目目标应明确、具体,体现项目产业化建设,预期指标应量化、可考核,在项目完成时能形成产业化指标.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不得与省和市发改、经信、教育、科技、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已扶持项目相同或类似.

(七)符合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根据地方发展实际,优先支持海洋产业发展要求的条件. 已承担过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以及省、市海洋经济补助资金项目,但尚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不得申报.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企业单位牵头申报的项目,负责人应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若法定代表人无法作为项目负责人,应书面委托企业其他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并承诺对项目负有与法定代表人相同的权责.

(四)相关要求 1.市级两部门根据各县上报的项目,以及申请资金补助情况,审核下达相关县级两部门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由各县级两部门统筹确定具体补助项目,并监督使用.申报单位实际获得的补助资金低于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解决. 2.获得补助的项目,应通过项目任务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任务书由县级两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签订. 3.各相关县级两部门要根据地方实际,制定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4.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省级预算资金和《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项目产业化、产能再扩大等任务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化厂房新(扩)建、改造等方面的支出;

不得用于项目实施单位公共基础设施和办公、娱乐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企业管理费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解读机构: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解读人:朱荣炉 吴智斌 联系

电话:0596-2879516 2878005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