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11 |
一、确定创业担保基金存放银行 政府出资设立的100万元创业担保基金,实行 封闭运行、单独核算、独立运作 ,创业担保基金存放在瑞丰银行.
二、确定区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 各区级商业银行和瑞丰银行为区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其中 一类贷款 (见附件)由区创业担保基金存放银行瑞丰银行办理.
三、明确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职责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创业地所在村(社区)人力社保服务室提出申请,由村(社区)人力社保服务室、镇(街道、开发区)人力社保服务中心做好受理、初审、复核等相关工作(见附件).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做好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资格认定及后续有关工作;
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做好除高校毕业生以外其他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包括创业地在我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资格认定及后续有关工作.
四、建立区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区经济技术担保有限公司、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共同研究解决贷款申请、办理、代偿、核销、追偿等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绍兴市柯桥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周树森副县长 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印发 附件 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5〕37号)精神,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杭银发〔2016〕6号)和绍兴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在绍兴市范围内,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地方财政予以贴息、用于鼓励创业及吸纳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 一类贷款 );
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 二类贷款 ).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综合评定.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相结合的原则,由商业银行自主发放.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只能申请一次一类贷款. 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七条 建立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包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市财政投资管理中心、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市就业局,共同研究解决贷款申请、办理、代偿、核销、追偿等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