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11 |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2015年1月1日以后在绍兴市范围内初次创业人员和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第九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 重点人群 )可申请一类和二类贷款,其他对象只能申请二类贷款. 第十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招用 重点人群 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
(二)与上述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其他未清偿贷款. 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优先用于支持高端纺织、先进装备制造、绿色化工材料、金属制品加工、生命健康、文化旅游、信息经济、现代住建等重点产业内的创业项目.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按 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 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点不超过3个百分点. 第十五条 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 贷款担保和办理 第十六条 一类贷款只能由创业担保基金存放的银行发放.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创业担保贷款的到期还款率达到95%以上的可适当扩大倍数,但最高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可视情况要求一类贷款借款人追加担保或提供反担保,对资信情况较好的借款人应尽可能降低担保和反担保要求,对贷款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下同)以下的借款人免除追加担保和反担保.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填写《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附表1),向创业地所在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身份证;
(3) 重点人员 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在校大学生在读证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复退证书、残疾证等).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填写《绍兴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附表2),向创业地所在地市、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招用 重点人员 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复退证书、残疾证等);
(2) 重点人员 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3)小微企业上年度12月份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利润表、企业财务信息采集表;
(4)落户在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还需提供孵化器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条 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资格认定证明,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经办银行.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创业项目、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的调查和审核工作,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创业贷款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担保意见书,同时将相关资料送交担保基金管理机构,由担保基金管理机构与贷款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