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11 |
不同意担保的,申请人可采取商业性担保方式.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贷款贴息、代偿和核销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地方财政按以下方式给予贴息:
(一)对 重点人群 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借款人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50%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
(二)对入住科技孵化器和大学生创业园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三)创业担保贷款本金逾期或发生欠息的,不给予贴息. 第二十五条 重点人群 的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直接拨付给经办银行.每季结息后,由经办银行将结息报表和相关资料报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意见,向经办行拨付贴息资金. 第二十六条 其他借款人的贷款贴息,按照 先付后补 的原则办理.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借款人凭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及《绍兴市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3)向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意见,将贴息资金通过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发放给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归还的,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催收.对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逾期3个月以上的一类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在1个月内全额代偿(含贷款期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下同);
对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上、逾期3个月以上的一类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在1个月内按80%代偿. 第二十八条 代偿由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人力社保部门、担保基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担保基金管理机构从担保专项基金中划拨代偿.申请代偿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申请表》;
(2)借款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
(3)核定的担保贷款额度标准通知单;
(4)借款人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第三十条 担保基金代偿具有反担保或其他形式担保的贷款后,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应依法对反担保人、其他担保人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执行后仍存在实际损失的,可以作为坏账直接核销. 第三十一条 发生风险的一类贷款经创业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贷款,每月至少上门催讨1次.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 第三十二条 贷款逾期超过1年的,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启动核销程序,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核销手续.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三条 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负责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和检查.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做好征信系统管理和查询工作,为经办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审查工作.配合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受益面.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确定专门人员,通过 全省创业担保贷款数据平台 实现部门数据共享,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第三十五条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创业担保基金,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加强对创业担保基金运行和财政贴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回收的主体责任,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积极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定相关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贷款审批发放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加强创业贷款数据信息统计报送,按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上报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台帐,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人民银行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定期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评估和检查,并视情况实施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根据需要可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外部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