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9-07-11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立项的项目由学生个人或团队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项目的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且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确保我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立项项目的指导质量.鼓励青年教师担任项目的助理指导,鼓励邀请企业家指导创业类项目,允许多名教师同时指导1个项目.同一个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项目数不得超过2个.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负责全过程指导学生进行创新训练或创业训练.指导教师要有可靠的时间保证,并为学生提供或协调解决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工作场地和实验设备,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 第十五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申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原则上以二到三年级学生为主.申请者以团队为主(团队人数不超过5人),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能同时参与2个及以上项目的研究与实践工作.鼓励跨学科、专业合作研究,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跨学科、专业合作项目.已经受到学校其他各类经费资助的项目,不予立项资助.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1-2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其毕业前完成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申报书》.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负责人所在院(系)对申报项目及申请者进行认定、评审,对推荐项目提出具体意见.学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工作指导委员会对上报项目组织审定,提出评审意见及拟立项项目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通过学校评审的项目,教务处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后,发文予以立项.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相关要求启动计划项目,在指导老师指导下,自主设计,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时间过半,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由学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进度报告书,并提出相关意见.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书者或项目无明显进展者,学校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停止项目运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撰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结题申请表》,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与相关项目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一并提交.学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结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提出相关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进行中涉及变更研究内容、研究人员,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原因及对项目研究的影响,由指导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工作小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经审核、批准后方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 凡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执行不力,工作无明显进展,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学校将终止项目研究.学校终止的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2年内不能再次申请项目,项目指导教师2年内不允许指导新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专项经费.学校根据立项项目划拨经费.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教务处负责监督管理.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指导教师对经费使用负监督责任,项目的学生报销经费时应由指导教师签字,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审核、处长签字,并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调研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支付调研差旅费,必须提供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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