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7-11

第六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六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

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奖励相关审批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十七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 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 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八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进行奖励的,可以同时对该集体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结合实际以内部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形式进行褒奖,并在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关怀,激励其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章 奖励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

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奖励决定单位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注销和收回获奖个人或者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一)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三)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 撤销奖励的,应当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相关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奖励工作的投诉、举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对撤销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或者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奖励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勤人员、机关工勤人员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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