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9-07-11 |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名校优生"津补贴、"凤还巢"奖励所需资金在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享受津补贴期间在仪征市内变动工作单位的,新用人单位应在录用后一个月内报市人社局备案,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 第十八条 在我市申报获批各级引才计划资助的,我市资金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人才和用人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追回已发放津补贴,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商房管局、人才办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仪征市引进优秀人才津贴实施细则》(仪人社〔2013〕91号)停止执行.2018年6月1日前,享受优秀人才津补贴且仍在3年期限内的,自2018年6月1日起,按本办法调整津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