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9-07-11 |
一、事项名称 社区矫正相关证明
二、证明事项
(一)社区服务证明(附件1)
(二)居住地证明(附件2)
三、出具证明单位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四、政策法律依据
(一)《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调查评估人员可以采取走访、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被害人等调查了解情况.
(二)《四川省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第五条: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工作.
(三)《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被告人、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当地有生活来源的,可以认定为居住地: 1.在当地购有(自有)房产,并能出具产权证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房产所有权、使用权证明的;
2.在当地租用房子,已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并能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继续租赁一年以上合同的;
3.在当地借用房子,已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并能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继续借用一年以上合同的;
4.在当地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居住场所已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并且企、事业单位愿意为其提供可以继续居住一年以上担保的;
5.能够出具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为其提供的需要在当地就学六个月以上证明的;
6.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具有以上第
一、
二、三项情形,愿意予以收留、接纳,履行协助监管义务,并为其提供可以居住一年以上担保的. 以上连续居住时间以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暂住证》时间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2〕12号):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村(居)委员会应发挥其贴近社区服刑人员日常工作、生活的优势,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向和行为表现,积极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困难帮扶、社区服务等工作,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反映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发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扩大交往融合,促进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区、回归社会.
五、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各区(市)县司法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天府新区成都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附件3)
六、证明材料有效期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五十八条:档案保管期限为二十年,从解除社区矫正的当年起算. 附件1 社区服务证明 兹有社区服刑人员 ,于年月参加社区服务共计 小时. 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次数:次) 时间: 地点: 内容: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字)审核人(签字):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附件2 居住地证明 兹有 ,性别 ,年龄 岁,民族 ,文化程度 , 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于年月日开始,在成都市 区(市)县镇(街道、乡) 居住. (已/未)在本辖区办理居住证.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字)审核人(签字):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附件3 成都市社区矫正机构联系方式 社区矫正机构名称 咨询电话 地址 锦江区社区矫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