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11 |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认真研究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要求,并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和修改,完成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
2.术语;
3.选址与规划;
4.建筑;
5.设备;
6.装修与设施;
7.施工和验收;
8.物业管理等八个部分及附录.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华东路39号9楼研究院,邮政编码:53001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本标准主要编制单位: 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目录1总则12术语33选址与规划
5 3.1 一般规定
5 3.2 选址
6 3.3 规划指标体系
6 3.4 城市配套
7 4 建筑设计
8 4.1 一般规定
8 4.2 建筑指标体系
8 4.3 单体设计
9 4.4 日照与节能
11 4.5 无障碍设计
11 5 建筑设备
12 5.1 一般规定
12 5.2 建筑给排水
12 5.3 建筑电气
14 6 装修与设施
15 6.1 一般规定
15 6.2 装修标准
16 6.3 配置标准
17 7 施工和验收
18 8 物业管理
19 条文说明
20 附录A
28 本标准用词说明
29 引用标准
30 总则1.0.1 为规范和指导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满足基本住房保障需要,依据国家及广西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1.0.2 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投资建设,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企业和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居民提供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1.0.3 本标准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含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旧住宅小区危房改造等方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1.0.4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与区域周边环境及当地生活习俗相协调. 1.0.5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结合当地居民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确定适宜的套型比例. 1.0.6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适应广西气候类型的多样性,满足广西各地的气候条件和节能环保措施. 1.0.7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配套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8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防雷和抗风雪等防灾安全措施. 1.0.9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建设省地、节能、环保住房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包括绿色建筑技术在内的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0.10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积极推广住房的标准化、多样化,采用质量可靠的产品,保证工程质量,促进住房产业化. 1.0.11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无障碍住房和公共设施. 1.0.12 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同期交付. 1.0.13 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严格遵守法定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1.0.14 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随意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 1.0.15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满足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1.0.16 我区可再生能源示范县、市的保障性住房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设计,对不具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条件的项目,须进行论证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