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9-09-14
校训博厚学德创尚新能前言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规范学生管理工作,提高学校的办学能力,落实育人为本、依法治校的理念,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根据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皖西学院学生教育管理与资助规章制度,现收录于《学生手册》中.各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广大师生学习,进而掌握有关规定,遵守有关规定,使我校学生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希望广大师生在遵守、践行学生规章制度的同时,不断总结经验,提出宝贵意见. 二一八年七月 目录教育部高校学生管理规章 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篇 学校学生日常管理规章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皖西学院实施办法 皖西学院学生文明行为规范(试行) 皖西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皖西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皖西学院学生请假、考勤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皖西学院校园秩序管理暂行规定 皖西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皖西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皖西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办法 皖西学院防溺水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皖西学院学生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皖西学院图书报刊借阅规则及违章处理办法 皖西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篇 学生评奖与违纪处分 皖西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方案及细则 皖西学院学生奖励暂行办法 皖西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皖西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四篇 学生资助政策文件 皖西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皖西学院校内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皖西学院校内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皖西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皖西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皖西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皖西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8年安徽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指南 2018年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指南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2017年2月4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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