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7-11

(三)资质认定审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审核小组,审核申报材料,核查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成效,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5月20日前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相应的教育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5月底前正式公布通过资质认定的培训机构名单.

(四)首次在我省开展教师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以及尚未经过省教育厅正式备案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初次通过资质认定后,设一年筹建期.筹建期满经复评合格(县级教师进修机构还需通过教师进修学校的合格评估,获得省教育厅正式备案),可确定其正式通过资质认定.

(五)教育部 985工程 、 211工程 重点建设高校和从事教师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已经省教育厅正式批准或备案的教师培训机构,免于资质认定审核.

五、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报材料 申请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附件);

(二)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负责人身份证及机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专业优势、培训成效等相关材料.

六、教师培训机构资质的延续和终止

(一)对教师培训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不定期组织专家,结合教师和社会反映,对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和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培训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培训宣传是否真实可靠,培训管理是否规范,培训承诺是否真正落实,培训目标是否如期实现等,并公布抽查结果.

(二)对教师培训机构资质的定期评估.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有效期限为3年.三年期满,培训机构继续承担教师培训工作的,需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培训机构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评估,评估合格者,可再次获得资质认定.评估申请受理及认定公布时间与资质认定相同.评估指标体系另行制定.

(三)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机构,将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培训项目申报或取消该培训机构培训资质.(1)违反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的;

(2)培训管理无序,秩序混乱,学员反映强烈的;

(3)培训承诺得不到落实、培训计划得不到认真实施、培训质量低下、无记名培训质量测评满意率低于70%的;

(4)擅自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

(5)培训安排和生活后勤保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6)存在其他严重侵害培训者权益的.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细则 为了促使初次申报浙江省教师培训机构资质的培训机构更好地了解和把握我省教师培训的新政策、新措施、新规则,依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教师〔2011〕103号),特制定《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细则》.

一、认定原则 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秉持 统筹兼顾,择优选用 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认定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 教育部 985工程 、 211工程 重点建设高校、 双一流 高校和从事教师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已经省教育厅正式批准或备案的教师培训机构,免于资质认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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