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9-07-11 |
1、稀土氧化镨钕包装为(直径 380mm高430mm的漆包铁桶,每桶稀土氧化镨钕净重50公斤)
2、稀土镨钕金属包装为直径310mm高270mm 的漆包铁桶,每桶稀土镨钕金属净重 50公斤. 6.4 每一存货凭证对应的稀土镨钕,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牌、同一牌号、同一包装、同一商品名称、同一批号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存货凭证的生产日期. 6.5稀土氧化镨钕和稀土镨钕金属《仓库存货凭证》以及《厂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自检验日期起6个月.超过有效期的《仓库存货凭证》或者《厂库存货凭证》不得用于交收. 6.6稀土镨钕实物交收磅差不超过±0.1%.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稀土镨钕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订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稀土镨钕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稀土镨钕现货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2.1 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的;
10.2.2 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有效《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的;
10.2.3 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未在3个工作日内给买方完成换货的;
10.2.4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除外).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
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
二、合同的签署 12.1 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
三、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3.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
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3.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3.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稀土镨钕现货电子交易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交易所稀土镨钕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稀土镨钕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