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7-11 |
一、表列价格为指导价格,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二、各医疗机构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执行,在醒目位置公示医疗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方便患者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0年2月5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烟价〔2008〕117号、烟价〔2009〕7号、28号、45号、46号、72号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烟台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综合医疗服务类)》修订表 附件二:《烟台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技诊疗类)》修订表 附件三:《烟台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临床诊疗类)》修订表 附件四:烟台市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修订表 烟台市物价局 烟台市卫生局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