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07-11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伤者:耿涛,男,413022197506190518,河南省淮滨县人,富茂公司合同工,劳务派遣人员,木工. 上海市东方医院出院诊断:1.创伤性硬膜外出血,颅底骨折2.右肱骨干骨折.构成重伤.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善后尚未解决,富茂公司已申请工伤认定.

四、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未及时上报事故.中建八局对事故进行了调查,拍摄了现场照片.并在浦东安全监管局调查核实时提供了相关调查资料. 中建八局调查资料显示:内排架搭设基本符合安全锅饭规范,扫地杆、剪刀撑等完好,内排架上架有立脚板,坠落处有少量血迹.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耿涛登高作业时,没有挂扣固定安全带,导致作业过程中踩空坠落受伤. 2.间接原因 中建八局对高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上报.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2016.7.8"事故是一起一般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朱斌,中建八局前滩24-01地块项目的项目经理,对高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

(五)项、第

(七)项的规定,建议浦东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中建八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认真加强危险性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章作业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富茂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施工人员对作业现场危险因素的认知,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三)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安监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2016.7.8"耿涛重伤事故调查组 2017年5月4日"2016.7.8"耿涛高处坠落重伤事故调查组 成员工作单位 签名组长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组员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组员 浦东新区总工会 组员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组员 浦东新区监察局 组员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组员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组员 三林镇人民政府 讨论时间:2017年5月4日上午 讨论地点:浦东新区成山路990号712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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