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7-12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使用证启用时间.从11月15日开始,我省的特种车辆统一启用2009版《浙江省汽车警灯警报器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使用证》使用期限为二年,本次核发的《使用证》有效期至2011年10月31日.? ???
二、使用证核发范围.《使用证》核发范围仅限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警用号牌车辆(包括检察院、法院、司法、安全等系统警车)不再核发《使用证》.各地在备案审核时必须严格把握车辆的使用单位、用途和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延缓报废机动车辆一律不得核发《使用证》.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不核发《使用证》.?? ???
三、使用证核发方法.?申请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车辆,由使用单位填写《浙江省2009式警灯警报器使用备案表》,经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各市公安机关交警支队审核后,核发由省厅交管局统一印制的《使用证》.各支队车管所对警灯警报器使用证核发情况要统一登记造册,填写《发放2009式〈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登记表》.各地所需《使用证》数量请各支队于11月1日前上报局车管所.? ???
四、相关工作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使用证》的核发工作,对不符合核发范围的车辆一律不得核发《使用证》,省厅交管局将不定期对核发情况进行检查.要严把车辆登记和检验关,发现有擅自安装警灯警报器的车辆,必须强制拆除警灯警报器并予以收缴.同时,要强化路面交通管理,对违法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行为,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