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9-07-12 |
一、登记条件
(一)进口《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 进口用途应符合《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规定的可接受用途或在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途.
(二)进口《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管控的化学品 1.进口用途符合《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下简称《汞公约》)规定的允许用途,以及在《生效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38号)中限定时间内的允许用途. 2.出口国为《汞公约》非缔约方的,需要非缔约方提供证书,证明所出口的汞不是来源于:不符合《汞公约》要求的原生汞矿,或氯碱设施退役过程产生的汞.
(三)进口《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管控的化学品 1.进口用途应符合我国规定的允许用途(多氯三联苯除外). 2.进口"多氯三联苯"的,应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事先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二、申请材料 1.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进口放行单)申请表. 2.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 3.进口《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化学品的,应提交关于所进口化学品仅用于可接受用途或在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特定豁免用途的证明材料. 4.进口《汞公约》管控化学品的,应提交:(1)关于所进口化学品仅用于《生效公告》中限定时间内允许用途的证明材料;
(2)出口国为《汞公约》非缔约方的,应提供该非缔约方关于进口汞来源的证书;
(3)符合《汞公约》规定的进口用途数据信息. 5.进口《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管控化学品的,应提交符合登记条件的证明材料. 6.非首次进口的,应当提交之前每批次的进口、流向和使用情况.
三、受理单位 受理单位为环境保护部.申请人可向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环境保护部签发进口放行单.
四、有效期 进口放行单有效期为6个月.
五、登记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结果公示 登记决定做出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七、后期监管 进口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台账(明细记录),如实记录进口、流向和使用情况.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申请企业应当提供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