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项目为技改项目,必须按环评文件提出的要求完善环保措施,认真落实"项目污染物排放管理要求",竣工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令第682号)及相关文件要求落实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
九、本项目由涞水县环保局项目审批股、涞水县环境监察大队监管.
十、本环评报告表由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 本报告表审批意见不作为其他部门前置手续. 经办人:二一七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