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7-12

八、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报告书情形的,你单位应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九、报告书审批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书.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请城厢区环境监察大队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莆田市城厢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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