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12 |
五、打印增项 1.首次打印资质增项,须提供该增项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核对原件)和所有资质证书副本;
副本不能一次提供的,企业应当递交《情况说明》,可分两次提供,两次时间跨度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2.第二次打印资质增项、新增或遗失补办的资质证书副本打印增项,企业须提供《打印增项的申请书》和另外一本已打印齐全增项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须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核对原件).
六、注销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企业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依法注销的(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注销除外),其注销事项属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须递交注销资质申请报告,所在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附上相关全部资质证书原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办理.
七、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几种情况
(一)下列类型建设工程企业如因改制、重组和分立,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1.企业新设分立(也称 解散分立 ),即企业的资产(含设备,下同)、人员、业务等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注销,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相关资质的;
2.企业派生分立(也称 存续分立 ),即企业的部分资产、人员、业务等分立设立一个或几个新企业,原企业仍然存在.原企业和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或者原企业不再拥有资质,由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
3.企业经济性质变更,即内资企业被外资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取得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
或者外资企业由于外国投资者的退出,企业性质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为内资的. 属于以上第
1、2两种情况的,分立设立的新企业应当提交原企业关于代表工程业绩、法律责任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若分立后的两家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同一项资质类别,则应当分别提供相应的代表工程业绩;
属于第3种情况的,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 对外资收购内资的,应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4.全民或集体公有制经济改为私人独资或私有股份制经济的企业(变更后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除外),其经济类型变更,按照办理权限在省住建厅审批的,需重新核定;
在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但在省住建厅办理名称变更的,需递交企业基本信息表,省住建厅将从 三库一平台 查看该企业经济类型变更后的实际情况,然后审核其名称变更等事项. 5.由住建部颁发的资质,任何形式的经济类型变更且涉及到名称变更,需按照住建部的要求(表格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下载)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并按表格上要求,准备资料供省住建厅审核,由省住建厅出具初审意见后再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