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7-12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从事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于2015年6月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 当事人上述建设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折弯机2台、冲床40台、焊机5台、钻孔机15台、车床2台、铣床6台、砂带机1台等及其他辅助生产设备一批;
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半成品→机加工、焊接→包装→出货.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焊接废气、金属打磨粉尘、生活废水等污染物,其中焊接废气配套了移动式收集装置处理、金属打磨粉尘配套布袋收集处理设施、生活废水经生化+物化处理后向外排放.当事人未办理上述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9年3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9]25号),同年4月2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书面听证申请,同月17日,本局依法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因为该公司所在地块用地不符所以无法办理项目环保手续,希望本局从轻处罚.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广州市德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停止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的生产;
2、对当事人广州市德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罚款9万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95号港口大厦一楼,
电话:020-
39050121、020-39910148)或者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楼510室,
电话:
83203029、8320306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