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7-1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23MA536F3G2E;
经营者为陈灿恒;
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惠东县平海镇渔业村委南门海东面地段;
成立日期:2019年4月25日;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海产品,水产品;
海鲜加工.
经查明:惠东县平海镇银滩湾海鲜批发档除经营生鲜海产品外,另有从事餐饮服务,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经营者陈述、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为证.为此,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19年4月29日向当事人发出处罚听证告知书(惠东市监处听告字〔2019〕第341号),当事人在收到该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了上述权利. 综上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所指"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第668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持《惠州市惠东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该通知书指定的工商银行惠东支行的定点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或可以使用本处罚单位的POS机进行缴款(县财政委托工商银行设立的POS机),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惠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