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09-16 |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上杭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1.总则 1.1 目的
5 1.2 工作原则
5 1.3 编制依据
5 1.4 适用范围
6 1.5 事故分级
6 1.6 预警等级
7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9 2.2 日常工作机构
11 3. 预防、预测、预警 3.1 预防
12 3.2 预测
13 3.3 预警
14 4.事故报告 4.1事发地点
15 4.2监管部门
15 4.3 应急指挥中心
16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准备
16 5.2 应急响应
17 5.3 扩大应急
17 6.应急处置与救援 6.1 应急决策
17 6.2 预案启动
18 6.3 应急联动
19 6.4 紧急处置措施
20 6.5 扩大应急
23 6.6 通讯
24 6.7 新闻报道
24 6.8 应急结束
25 7.恢复与重建 7.1 善后处理
26 7.2 事故调查
27 7.3 应急救援总结
27 8.应急处置保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27 8.2 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28 8.3 应急处置救援队伍保障
28 8.4 技术储备与保障
28 8.5 监督检验保障
29 9.宣传、培训和演习 9.1 公众宣传教育
29 9.2 培训
29 9.3 演习
30 10.预案管理 11.政府监督与支持 12.奖惩 13.附则 附件1
32 附件2
33 附件3
33 1.总则 1.1 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上杭县特种设备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制度,提高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故的能力,规范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控制、减轻和消除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保障上杭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 以人为本 的理念和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贯彻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龙岩市特种设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 本预案指导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 1.5 事故分级 1.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 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6 预警等级 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四个级别: 1.6.1 Ⅰ级响应 特种设备发生跨设区市或设区市难以控制并有向全省或周边省份扩散的态势,超出设区市政府联合应急处置能力或省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应急能力,需要省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处置行动或需国务院增援、组织协调处置的. 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特别重大伤亡,或造成特别重大危害,需要设立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处置行动,或需要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或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 省政府、省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的,或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1.6.2 Ⅱ级响应 特种设备发生跨县难以控制的事态,并在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呈扩散态势,超出本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能力或设区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能力,需要省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组织力量参与处置的;
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或造成重大危害,需要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要启动设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
市政府、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1.6.3 Ⅲ级响应 特种设备发生县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难以控制的事态,并有向周边县(市、区)扩散的态势,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设区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组织力量增援或协调处置,或需设区市人民政府启动设区市专项应急预案的. 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有较大伤亡,或造成较大危害,需要启动县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需要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处置行动的. 县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或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的. 1.6.4 Ⅳ级响应 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县级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可以控制险情和事态,或者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已经或者仅可能导致个别人员伤亡,造成轻微危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有效处置,或需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小组统一指挥应急处置行动的.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设立县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我县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的日常工作机构. 县应急指挥中心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领导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安监局、公安局、环保局、卫计局、住建局、人社局、消防大队等县直相关部门组成.(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见附件1)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政府的决定,统一领导全县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编制和完善县级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定期会商机制和演练机制,建立健全应对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3)承办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的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和指导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6)指导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测、预警、报警和应急保障工作;
(7)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术培训、防灾减灾科普宣传;
(8)指导、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及救援工作. (9)办理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2.2 日常工作机构 县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承担县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管理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县级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和检查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