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9-07-12 |
第二条 实施部门 瓦房店市建设用地收储规划交易工作委员会负责土地储备的指导、监督、协调等管理工作;
瓦房店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补偿方式 根据用地面积结合用地性质、使用年限、建筑物面积、建筑结构、建筑成新度等因素,实行货币补偿. 第四条 补偿内容和核算标准 国有工业、仓储用地收储,对被收储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房屋、构筑物及定着物(以下简称"土地附着物")的补偿 1.房屋、构筑物、定着物价格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 2.被收储人的建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给予补偿. 3.土地收储后被收储人自行拆除土地附着物的,土地附着物的可变现净值为正值时,土地附着物的补偿价格应为扣除可变现净值后的余额;
可变现净值为负值时,土地附着物的补偿价格应为补偿价格增加可变现净值的绝对值后的金额.
(三)设施设备的补偿 因收储土地造成被收储人的机器设备需要搬迁或损失的,按下列方式确定补偿额: 1.无法搬迁恢复使用的设备,按土地收储时的设备净值给予补偿.设备净值由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评估结果应单独列示设备残值.在确定补偿额时视资产处置方式不同决定最终是否扣除残值. 2.能够搬迁恢复使用的设备,给予搬迁费用补偿.搬迁费用包括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调试费等,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若搬迁过程中会造成额外损耗的,可适当给予搬迁损耗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收储土地造成被收储人的停产停业损失,按下列规定确定补偿额: 1.被收储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被收储房屋登记用途为工业、仓储用地(房)及其配套用房等;
(3)在土地收储时仍在生产经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以选择下列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确定: (1)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根据经营者近三年缴纳税费额度核定补偿金额;
(3)按照被收储土地上房屋评估价值的8%核定补偿额. 被收储人选择确定一种方式后,不得更改.土地收储时被收储人已经停产停业超过一年以上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临时安置补偿 因收储土地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企业(未在本地注册的企业不享受职工临时安置补偿)为职工缴纳社保保险费的,按照签订收储协议日前三个月均在册职工人数(以下简称"在册人数",不足三个月的不计入)向被收储人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瓦房店市上一年度统计局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12个月*在册人数.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收储企业地上房屋评估值的2%/月计算,一次性支付十二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含房租和人员安置补助). 土地收储时被收储人已经停产停业超过一年以上的,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