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7-12 |
一、总体思路 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适当补偿的总要求,完成2017年依法关闭任务,进一步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和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加快全市畜牧业转型提档升级.从实际出发,通过思想动员,愿意关闭的养殖场、养殖专业户,采取自愿限期关闭;
经反复动员,在规定时间内仍不关闭的,依法采取强制关闭措施.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做好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工作.
(二)深入发动、平稳关停的原则 深入细致地做好养殖场(户)的宣传发动工作,认真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关停政策,引导养殖场(户)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关闭工作,确保关闭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三、工作目标 在2017年12月31日前,依法全部关闭禁养区内确需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是指拆除其养殖设备,使其不能继续从事养殖活动.关闭后有养殖意愿的业主,可依法择地在禁养区外继续从事养殖活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养殖场(户)必须全部拆除畜禽圈舍、附属设施和养殖设备. 到2017年12月31日没有完成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牵头,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强制关闭.对本方案下发之日后在禁养区内新建或扩建的畜禽养殖场(户),依法强制关闭并拆除,新建、扩建的部分不享受补偿.
四、补偿政策 参照《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征地征海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瓦政发〔2011〕23号)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关闭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补偿内容 对完成养殖场(户)关闭的养殖业主的畜禽圈舍、附属设施、养殖设备及部分畜禽处置损失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禁养区内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拆除畜禽圈舍、附属设施和养殖设备的,按评估金额给予补偿;
只关闭不拆除的,按评估额40%给予补偿;
部分拆除的,按拆除部分的评估金额给予补偿,保留部分按评估额40%给予补偿. 养殖设备未拆除的,视为未关闭,不予补偿.
(二)主要项目补偿标准 1.圈舍补偿 圈舍类别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备注 砖墙 青瓦、彩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