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7-12 |
400 水泥瓦
350 垃圾棉等简易材料
300 空心砖墙 青瓦、彩瓦
350 水泥瓦
300 垃圾棉等简易材料
250 简易砖混墙 水泥瓦
300 垃圾棉等简易材料
250 钢结构墙 彩瓦
400 冷棚、拱棚 竹木结构1.7m以下 (含1.7m)
10 竹木结构1.7m以上
25 钢筋结构
35 注释: 砖墙:以砖块砌墙为主要承重构件. 空心砖墙:以水泥空心砖砌墙为主要承重构件. 简易砖混墙:以砖块或石头简易砌墙为主要承重构件. 钢结构墙:以钢制材料为主要承重构件. 对于上表之外条件较差的养殖场(户),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给予适当补偿. 2.办公及辅助用房 房屋类别 单位:元/平方米 楼房 捣制房 瓦房 平房 其它
1200 1000
900 800 3.养殖设备 养殖场(户)现有的设备补偿标准区分拆除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 4.畜禽处置补偿 (1)养殖场(户)关闭之日未到540日龄的蛋鸡、未到450日龄的肉种鸡、处于正常繁殖能力的能繁母猪及种公猪按蛋鸡2元/羽、种鸡10元/羽、能繁母猪300元/头、种公猪500元/头的标准给予处置补偿.肉种鸡、蛋鸡日龄数以进雏检疫证明或引种证明为准,补偿数以通知拆除之日清点存栏数为准.能繁母猪和种公猪补偿数以实际存栏数为准,超过存栏猪数10%的以10%为准. (2)牛、羊、肉鸡、育肥用猪等家畜禽和经济动物、专业从事蛋鸡鸡雏育成的存栏鸡雏、本方案下发之日后新补栏的肉种鸡、蛋鸡、能繁母猪、种公猪不享受补偿. 5.非法占地养殖依法强制拆除 养殖场(户)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非法占用林地被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至今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的不予补偿,依法强制拆除. 6.其他附属设施 与养殖无关的附属设施、居住用的民房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三)补偿程序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对辖区禁养区内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普查、登记造册、下发关闭告知书.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会同测绘和资产评估机构对养殖场(户)的畜禽舍面积、办公及辅助用房面积、养殖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测量,核算补偿资金,形成评估报告.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根据评估报告对补偿企业名称、地址、补偿面积、养殖设备、补偿金额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瓦房店市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补偿汇总表》(附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主要领导与经办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瓦房店市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补偿汇总表》在市政府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进行关闭、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接到通知后要及时与养殖场(户)业主签订畜禽养殖场(户)关闭协议书;
畜禽养殖场(户)关闭协议书签订后,养殖场(户)可以自行关闭,在限定时间内自行完成关闭、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户),由业主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组织实地验收;
对于未完成关闭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牵头依法予以强制关闭. 5.养殖场(户)关闭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将关闭拆除情况报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关闭情况进行现场复核.经市政府复核后,由市财政局将补偿资金统一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组织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