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7-12

(三)加强事后管理,杜绝关闭后复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要维护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成果,加强监督巡查,绝不允许已关闭的养殖场(户)以任何形式从事养殖活动.在禁养区内不允许再新建、扩建养殖场.如发现上述情况,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从重从严处罚.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将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否则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失职、渎职责任.

六、方案实施 本方案自出台之日起执行,《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或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瓦政发〔2017〕74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瓦房店市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补偿汇总表 瓦房店市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补偿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头、只、平方米、万元 序号 场名 场址 法人 饲养品种 现存栏 存栏动物补偿金额 圈舍面积 补偿金额 辅助设施面积 补偿金额 养殖设备 补偿金额 补偿总额 备注:肉种鸡场、蛋鸡场、养猪场需填写现存栏、存栏动物补偿额度,其余养殖场(户)不需要填写. 主要领导签字: 经办人签字: 时间: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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