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9-07-12
黄骅市盐务管理局 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等具有录像拍照功能的设备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或拍照,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使用音像设备进行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所配的录音录像设备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携带录音录像设备,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盐政科负责人. 第六条 盐政科负责音像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且盐政科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音像设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好设备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要求每台设备定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盐政科负责音像设备的登记、发放,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

负责音像设备录制的视听资料收集、储存;

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提取、调看音像信息,了解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

执法行为被投诉的,及时收集、保存相关信息,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音像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音像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八条 在进行执法过程全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音像设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应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 第十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十一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盐政科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二条 禁止在非执法工作中使用音像设备. 第十三条 音像设备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四条 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信息交盐政科导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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