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07-12 |
连续工作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信息交盐政科导出保存.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六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最少保存三个月,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七条 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音像资料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应对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资料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造成涉法信访、投诉案件工作被动的;
(二)因不规范使用现场音像设备记录,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记录内容,造成后果的;
(四)对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现场执法记录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
(六)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装备的;
(七)其他违反现场执法记录制度相关规定,应予追究的. 第二十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全局通报批评;
(三)停止执法工作一周;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除追究上述责任外,还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黄骅市盐务管理局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