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但应当书面通知承办人并说明理由;
(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制作案件补贴发放表和报告,报市司法局分管法律援助工作的局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同意;
(四)将补贴发放至承办人银行卡,承办人签收. 第十一条 2016年8月1日起按此标准执行发放办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