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9-07-12

② 前台村前东、前西、后台、花园、李庄、朱园、南小,浍南村殷楼庄拆迁区的拆迁户可以自愿在连城镇浍南村殷楼庄划定的安置区内选择一户一宅或在南城区多层、高层安置区进行产权调换;

③杨庙乡东岭村大齐湾、小齐湾、岭前组,岭后组、圩子,蒋南村大王庄、小蒋庄、蒋元组在杨庙乡大王庄东侧划定的安置区内选择一户一宅或在南城区多层、高层安置区进行产权调换;

④一户一宅农民新区安置区,由连城镇、杨庙乡政府统一规划进行建设,不得由农户自行建设;

⑤享受产权调换房屋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再给予补偿. (3)多层或高层建筑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一户一宅住宅用地按照农村宅基地用地进行分配. (4)产权调换人员范围: 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②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含工作后脱产学习人员)、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 (5)产权调换的农民住宅小区由连城镇、杨庙乡在实施征地拆迁安置时设计确定户型、面积,但最大户型面积不能大于192平方米(含192平方米).最小户型不能低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 (6)产权调换的面积标准: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户每户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确定产权调换面积,超出4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按本方案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户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45平方米确定产权调换面积. 3.安置补偿标准. (1)多层或高层建筑安置补偿标准: 选择连城镇前台村安置区多层或高层建筑安置方式进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按照补偿标准均价2000元/平方米执行;

选择连城镇大小李庄安置区多层或高层建筑安置方式进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按照补偿标准均价1700元/平方米执行,被拆迁户选房,应以本户安置面积,就近靠档的面积予以选择. 人均45平方米以内应安置面积超出拆迁面积部分按上述标准购买.人均45平方米以外实际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部分,在上述对应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0元计算;

超出10平方米不超过2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部分,每平方米增加200元;

超出20平方米以上面积按市场价计算. (2)农民新区安置补偿标准: 选择一户一宅低层住宅方式进行产权调换的,统建安置房均价按照800元/平方米执行,并就近靠档选房,因户型设计原因,人均45平方米应安置面积超出拆迁面积部分按800元/平方米购买,人均45平方米以外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按每平方米800元购买,10平方米以外按每平方米1500元购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户可增加4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 ①被征地拆迁农户子女为未婚独生子女的;

②被征地拆迁农户为已绝育且未婚独生子女死亡的;

③被征地拆迁农户持有 革命烈士证明书 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产权调换: ①城(镇)居民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和购买农民住宅的;

②农民住宅改为生产经营用房的部分;

③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或单位的用房;

④在以往征地拆迁时,已享受过产权调换的. (5)经认定为上岸渔民、船民,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多层或高层安置补偿标准进行安置. (6)拆迁范围内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着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件执行. 4.分户条件. (1)分户标准:农村集体土地上被拆迁农户,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家庭生活需要分户的,可以提出分户申请,经乡镇、村及国土部门共同核实后,予以确认. (2)对达到分户条件的被拆迁户,分户后的每户及不具备上述分户条件的拆迁户均只能选择一处住宅. 5.房屋拆迁补偿面积的认定. ( 1)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住宅,符合农村 一户一宅 或农村建房分户条件且不超过宅基地规定面积22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补偿标准1:1认定补偿面积.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有效证件的住宅的补偿: ①2008年4月1日前(含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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