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2016)粤1971民初23285号 东莞坚东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鸿利高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坚东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东莞市鸿利高电器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鸿利高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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