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9-07-12
河南省洛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1)豫洛监减字第0901号 罪犯金星,男,汉族,中专,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0年12月31日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2011)宛龙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刑期自2010年04月11日起至2023年04月10日止.于2011年01月28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10日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10日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获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

积极参加劳动,在护理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9年04月15日,共受到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档次优良率为4/4.该犯属末次减刑,改造评估质量等级为: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金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05月22日附:罪犯金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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