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7-12 |
一、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遴选聘请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法制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工作原则 法律顾问遴选聘请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被聘请人员的行业、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业界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个人的职业操守等因素.
三、聘请法律顾问名额的确定 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名额为5名至10名,由市法制办根据政府法律事务工作需要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法律顾问遴选聘请程序
(一)市法制办向社会发布选聘法律顾问公告,接受个人报名,或者向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律师协会等单位征求意见,接受单位推荐;
(二)由市法制办汇总遴选人员资料并进行初审,拟定聘请法律顾问名单;
(三)市法制办将拟聘法律顾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查;
(四)市法制办将市人民政府审查的拟聘法律顾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民政府向聘请的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五、本规定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六、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