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13 |
特此通告. 附件:1.《董家口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暂行)》 2.《董家口VTS用户指南》 山东海事局 2019年6月17日 附件1 董家口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董家口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覆盖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及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董家口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董家口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统称 VTS 中心 )依据本细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提供船舶交通服务.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以下船舶驶入或驶出董家口VTS报告线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VHF12频道向VTS中心报告. 外国籍船舶;
3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船舶;
客船;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其他自愿参加VTS动态报告的船舶. 第五条 在VTS区域,船舶靠(离)泊、抛(起)锚前应通过VHF12频道向VTS 中心报告船名、船位、动态及VTS 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实施下列活动,除应遵守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在作业开始前与结束时通过VHF12频道向VTS中心报告:
(一)拆修主机、锅炉、锚机、舵机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
(二)试航;
(三)校正罗经;
(四)释放救生艇筏;
(五)在锚地并靠或过驳;
(六)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七)进行拖带作业;
(八)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 第七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下列情况,应立即通过VHF12频道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向VTS中心报告:
(一)船舶或人员遇险;
(二)海上交通事故;
(三)影响航行安全的机械、设备故障;
(四)污染事故或海洋污染;
(五)助航标志、导航设施异常;
(六)碍航物、不明漂浮物;
(七)保安事件;
(八)其他紧急或异常情况. 第八条 有引航员在船引领的船舶,可由引航员履行船舶报告义务.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应通过VHF12频道向VTS中心报告引航员姓名或编号、被引领船舶的名称、登离船地点、时间. 第九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需穿越航道、临时交通管制区等水域时,应在进入上述区域前通过VHF12频道向VTS中心报告.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服从VTS中心的交通管理. 第十一条 在VTS区域内,VTS中心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实施交通组织和交通管制,必要时可以对船舶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除因特殊情况经VTS中心同意外,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时,应在经公布的引航员登(离)船点(水域)登离船. 第十三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应按规定锚泊,并遵守锚泊秩序.未经VTS中心同意,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锚泊. 第十四条 禁止外国籍船舶和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船舶进入灵山水道区域内. 第十五条 恶劣天气和海况、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上水下活动、演习、军事活动等情况,VTS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采取限时通航、限速通航、绕航、单向通航、禁止通航等海上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 按公约和法规要求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应使AIS设备保持正常运行状态,显示和发送正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