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由集安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集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22日 集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22日印发